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在零用金支付之費款,應簽開付款憑單,在支出用途欄填明「撥
  還零用金」並檢附科目清單,送支付處辦理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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