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己在零用金支付之費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由支
      用機關簽開轉帳憑單在市庫帳務規定整理期限內,送支付處轉帳。
  二、年度終了後,各機關應於市庫現金收支結束規定期限內,將原領用
      之零用金餘額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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