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己在零用金支付之費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由支 用機關簽開轉帳憑單在市庫帳務規定整理期限內,送支付處轉帳。 二、年度終了後,各機關應於市庫現金收支結束規定期限內,將原領用 之零用金餘額繳還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