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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各學校所收課業費,暫存各校保管款戶,並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按歲出預 算內編列之課業費,應在核定分配預算數額內開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 發市庫支票,所收未達預算數者,不得超支,其預算餘額以經費剩餘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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