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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三條
墊付款係指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時,並經核准有案 者,始得墊付。 各機關在墊付款項下支付者,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核定支付科目簽 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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