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市總預算所列協助及補助之支出,應由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團體之主
  管機關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數,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直接付與受協助或
  補助之機關團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