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債務之還本付息,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機關訂約借款,並負償還責任者,應由各該機關於到期前簽開
      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直接付與債權人或其指定之銀行
      。
  二、由財政局統籌舉借負償還責任者,應由財政局依照契約規定之償付
      本息時間,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直接付與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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