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退休、撫卹及各項補助等事項發生時,各支用機關應經主管機關核定或
  自行依有關法令核定後,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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