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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九條
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支付處均應依各該科 目另建資料檔管制,於年度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並調整有關資 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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