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支付處均應依各該科
  目另建資料檔管制,於年度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並調整有關資
  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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