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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經核定後,主計處應通知審 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財政局、支付處及各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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