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應蓋具支付處處長印鑑。 前項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市庫總庫轉送各支庫存驗,並陳報財政局 備查。 第一項印鑑如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原因並列明原因印鑑最後簽發之市 庫支票冠字、訖號及新印鑑啟用之市庫支票冠字及起號,附同新印鑑卡 依第二項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