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支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應蓋具支付處處長印鑑。
  前項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市庫總庫轉送各支庫存驗,並陳報財政局
  備查。
  第一項印鑑如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原因並列明原因印鑑最後簽發之市
  庫支票冠字、訖號及新印鑑啟用之市庫支票冠字及起號,附同新印鑑卡
  依第二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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