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支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市庫支票(以下簡稱市庫支票)以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
  財政局)為發票人,由高雄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負責簽發
  之。
  市庫支票應簽印財政局局長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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