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支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庫支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具市庫支票換發申請
  書,檢同原市庫支票向支付處申請換發:
  一、票面記載錯誤者。
  二、字跡模糊不清者。
  三、票面污損不明者。
  四、自發票日起逾一年者。
  前項得換發市庫支票於自發票日起逾十五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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