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支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已兌付之市庫支票喪失時,應由市庫總庫登入已兌付市庫支票遺失登記
  簿,並追究責任,同時將喪失之市庫支票號碼、受款人姓名(名稱)、
  金額、兌付日期、喪失原因及處理情形函送支付處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