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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支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已兌付之市庫支票喪失時,應由市庫總庫登入已兌付市庫支票遺失登記 簿,並追究責任,同時將喪失之市庫支票號碼、受款人姓名(名稱)、 金額、兌付日期、喪失原因及處理情形函送支付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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