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支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庫支票得分批印製,每批所印市庫支票應編列代表批次之冠字,並順
  序逐張編號,用紅字印於字庫支票正面之顯著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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