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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支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市庫總庫應將印妥之空白市庫支票之樣張、暗記、冠字及起訖號碼,密 函陳報財政局備查,並轉知各支庫作為驗對市庫支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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