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支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庫總庫應將印妥之空白市庫支票之樣張、暗記、冠字及起訖號碼,密
  函陳報財政局備查,並轉知各支庫作為驗對市庫支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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