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教育局為
  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本府所屬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學校等為
  管理機關,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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