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捷運建設基金公債發行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5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需要,依
  高雄市捷運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發行公債(以
  下簡稱本公債),其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本公債得採標售或照面額十足方式發行;其發行種類、期次、方式、日
  期、數額、利率、面額及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由本府財政局衡酌發行
  時之實際狀況訂定。

  本公債之發售及還本付息,由本府財政局指定金融機構經理。

  本公債得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

  本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
  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