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需由本市分攤預算額度部份,若公務預算無法 編列時,得由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舉借或發行公債支應,其實際發生之利 息,由公務預算於以後年度撥充之。 前項舉借或發行公債未償還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四十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