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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財政局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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