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電影、歌唱、說書、馬戲、舞蹈、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 、音樂演奏、競技比賽、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高爾夫球練習 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售票券或收取代價之提供人或 舉辦人。 二、機關、學校、團體、公私事業及其他組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 招待所、俱樂部等,舉辦娛樂活動並出售票券或收取代價之經營人 或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