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電影、歌唱、說書、馬戲、舞蹈、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
      、音樂演奏、競技比賽、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高爾夫球練習
      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售票券或收取代價之提供人或
      舉辦人。
  二、機關、學校、團體、公私事業及其他組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
      招待所、俱樂部等,舉辦娛樂活動並出售票券或收取代價之經營人
      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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