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產質借營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質押放款利息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質押物品拍賣利益收入。
  五、其他有關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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