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產質借營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質押放款。
  二、主管機關年度預算支出。
  三、其他有關之支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