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產質借營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
  戶存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