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產質借營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法定預算盈餘撥充基金財源循環運用外,
  超過法定預算盈餘部分應依法分配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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