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共有不動產應查明權屬後,按應有部分辦理登記。
  已登記之不動產得與他共有人協議辦理分割登記;不能協議分割者,可
  訴請法院判決分割。
  前項共有不動產之分割登記,應依法定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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