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單位應就所經管之縣有財產,按公用、非公用兩類依會計法與行政 院頒財物分類標準、事務管理規則及縣府有關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 規定,分別設置財產帳、卡列管,並列表函報主管單位;其異動情形, 應依縣府統一表格及會計報告編送程序規定,按年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