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管理單位應就所經管之縣有財產,按公用、非公用兩類依會計法與行政
  院頒財物分類標準、事務管理規則及縣府有關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
  規定,分別設置財產帳、卡列管,並列表函報主管單位;其異動情形,
  應依縣府統一表格及會計報告編送程序規定,按年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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