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管理單位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購置或與他人合作興建之不動產,
  應於購建後三個月內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並依前條規定建卡列管。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應於取得後登帳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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