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單位應設財產總帳,就各經管機關所送卡表整理、分類、登錄。
  有價證券由縣庫或指定公庫負責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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