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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縣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改裝、移轉,經核准報廢或依本自治 條例規定出售者,應由管理單位依第十二條規定列報異動。其財產在訴 訟中者,應俟判決確定後依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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