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產權憑證應編號裝訂,由管理單位保管。但房地核准撥用並辦理管理單
  位更登記後,應由原管理單位將所有權狀及產籍送新管理單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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