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49
人,瀏覽人次:
82641537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產權憑證應編號裝訂,由管理單位保管。但房地核准撥用並辦理管理單 位更登記後,應由原管理單位將所有權狀及產籍送新管理單位保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