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縣屬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時,應先查明有無糾紛,如有糾紛,應俟糾紛
  解決後,再行辦理。
  前項受贈之財產,於取得所有權後,在三個月內評估價格,依第十二條
  規定建卡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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