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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縣屬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時,應先查明有無糾紛,如有糾紛,應俟糾紛 解決後,再行辦理。 前項受贈之財產,於取得所有權後,在三個月內評估價格,依第十二條 規定建卡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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