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但基於事實需要,
  經管理單位報經縣府核准者,不在此限。徵收或撥用之土地,應依有關
  地政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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