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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但基於事實需要, 經管理單位報經縣府核准者,不在此限。徵收或撥用之土地,應依有關 地政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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