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單位經管使用之公用財產,如全部或部分不需使用或機關裁併撤銷 或其他原因無保留公用必要者,應報經縣府核准,依其性質指定單位接 管,其因機關改組者,移交新成立機關接管。 前項接管之財產為不動產者,應辦理管理單位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