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52
人,瀏覽人次:
82657591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得撥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用或公共用。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商業或住宅地區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