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得撥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用或公共用。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商業或住宅地區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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