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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之土地者,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徵得主管及管 理單位同意後,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撥用之土地,其附著之房屋屬於縣有者,得一併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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