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之土地,經核准撥用變更為公用財產後,應辦理管理單位變
  更登記,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函報主管單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