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縣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財產詳細類目及編號,依行政院所頒財物分類標準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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