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之土地經撥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原管理單位函請核 准撥用機關撤銷後予以收回: 一、廢止原定用途。 二、變更原定用途。 三、擅供原定用途外之收益使用。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五、核准撥用後滿一年仍未依照撥用計劃使用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原管理單位得要求撥用單位恢復原狀後交還 ,第四款情事應由撥用單位恢復原狀後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