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於三日內通知出借機關
  查驗,經出借機關查明確實後,收回借用物或辦理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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