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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空地、空屋供公務、公用事業或防制公害使用者,得予出租。 前項供公用事業或防制公害使用者,其使用計畫需先經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如承租人違反核准使用計畫,管理單位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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