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管理單位經管無開發經營或使用計畫之土地及登記為縣有之河川浮覆新
  生地,得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標租。
  前項出租或標租之土地,管理單位得審核承租人或投標人之土地使用計
  畫,如承租人違反核准使用計畫,管理單位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依第一項辦理標租時,其標租要點,依土地性質由各管理單位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