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用土地,不得出租作有防礙都市計畫
  用途之使用,但都市計畫前已出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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