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管理單位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為推展文教、公益、公用需要或增加營收
  利益,在不妨礙使用目的原則下,得擬具事業計畫專案層報縣府核准出
  租或獎勵公辦民營使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