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72
人,瀏覽人次:
82644577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五條
管理單位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為推展文教、公益、公用需要或增加營收 利益,在不妨礙使用目的原則下,得擬具事業計畫專案層報縣府核准出 租或獎勵公辦民營使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