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管理單位需改良利用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或機構舉辦土
  地開發或房屋興建及其他適當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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