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之處分,除放領、重劃由縣府地政局依法處理外,其餘應
  由主管單位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分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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