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出售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及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編定為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
      。
  二、經專案核准出售之非公用房地。
  三、其他依法令規定辦理出售之房地。
  前項第一款土地上有縣有建築改良物時應一併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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