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廢舊或不適公用之動產須處理者,應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縣總預算編列購置撥贈之動產,依預算用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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