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土地如有流失、坍沒致一部或全部消滅時,管理單位應派員實地勘查,
  並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複查後檢具複丈結果通知書依法辦理登記,報
  請縣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