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屬於前條第一款應拆除報廢者,管理單位應填具縣有建築改 良物拆除拆除改建報廢查核報告表,按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 卡,因災害或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或交通安全必須先行拆除者,得由管理 單位斟酌實況予以拆除後,再依規定補辦手續。屬前條第二款至第三款 者,管理單位應敘明理由,檢附計畫圖、說明書表,報經縣府核轉審計 機關審核。 前項財產報廢依行政院頒規定辦理,其殘值比照動產殘值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