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建築改良物屬於前條第一款應拆除報廢者,管理單位應填具縣有建築改
  良物拆除拆除改建報廢查核報告表,按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
  卡,因災害或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或交通安全必須先行拆除者,得由管理
  單位斟酌實況予以拆除後,再依規定補辦手續。屬前條第二款至第三款
  者,管理單位應敘明理由,檢附計畫圖、說明書表,報經縣府核轉審計
  機關審核。
  前項財產報廢依行政院頒規定辦理,其殘值比照動產殘值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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