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財產屬自然毀損者,管理單位應逐項填具財產(動產)報廢單,按帳面
  單位金額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其分級金額標準,依照
  行政院頒規定辦理。
  前項報廢財物之殘值應按分級核定依法處理,並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彙
  編年度報廢財物處分統計表,連同年度財產報量值總表送主管單位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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